最高检: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
人民网北京8月26日电 (记者孝金波、邹菁)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举行“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案结事了政和”新闻发布会,发布修订后的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规则》)及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。《规则》将于9月1日起施行。
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、副检察长杨春雷介绍,修订后的《规则》共10章137条,与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的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(试行)》相比,增加了3章100条,其中,新增“回避”“案件管理”两章,将原第五章“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”分立为两章。
修订后《规则》明确了申请监督期限起算点,严格办案期限。申请监督期限的起算点,由原来的“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”修改为“送达之日”,解决了作出日期与送达日期存在时间差、行政诉讼监督期限起算点设置不合理的问题。原则上,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。有需要调查核实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特殊情况的,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延长。同时,对中止审查的,在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,应当及时恢复审查,严防无故拖延办案时限。
此外,修订后《规则》规范了听证程序。单设一节专门规定听证程序,进一步规范了听证的条件、范围和步骤。增加听取听证员意见的评议环节,评议意见既是监督意见,又是专家意见,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重要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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